最高法强调声权保护,防止AI过度应用
发布时间:2025-05-27 17:54:56 | 责任编辑:张毅 | 浏览量:15 次
近日,中国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重要裁决,强调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这一裁决不仅突显了在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还为人工智能的合理应用树立了法律界限。
在一个标志性的案件中,声优艺术家殷女士发现,她的声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用于网络有声书中,并且这些录音还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了加工。殷女士随即将五家公司告上北京法院,其中包括一家未经她同意就传播她的声音录音的文化传媒企业、一家 AI 软件开发商,以及一家语音配音应用的运营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文化传媒公司在没有获得殷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她的声音录音分享给了软件开发商,而后者则利用 AI 技术复制了她的声音,制作出具有她音色特征和语调的 AI 产品。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文化传媒公司和 AI 软件开发商均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声音权利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声音权利的相关条款与肖像权相似,禁止通过信息技术歪曲、损坏、伪造或未经授权使用个人的声音。法律明确规定,生成、使用或披露某人的声音必须取得其明确同意。
最高法院强调,这一裁决不仅是对个人声音权利的维护,也是对人工智能使用进行规范的重要一步,确保科技进步始终以人为本。此外,最高法院还透露了另外五个与环境保护和私人企业合法权益相关案件,展示了司法部门对《民法典》的严格执行承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实施以来,成为中国首部综合性的法律典典,奠定了管理国家民事活动的基础框架。这一裁决无疑将进一步强化公众个人权利的认识,并为未来科技的发展设定清晰的法律界限。
202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人格权侵权案重申了依法保护声音权益,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善发展。
案情回顾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发现其配音作品在多个知名APP上广泛流传,这些作品的声音来自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原告曾接受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被告二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二将原告录制的录音制品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后者利用AI技术处理生成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通过与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的在线服务买卖合同,采购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使用。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声音权益是一项人格利益,关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能够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可及于该AI声音。五被告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害。因案涉侵权产品已经下架,法院判决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最高法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声音伪造、模仿等行为日益普遍,由相关技术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也逐渐增多。我国以立法形式将“声音”保护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尊重,以及对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为新业态、新技术的应用划定了行为界限,有助于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沿着为民、向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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