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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AI 文生图著作权案件裁决:基本提示词生成内容不视为创作成果

发布时间:2025-04-23 16:52:43 | 责任编辑:张毅 | 浏览量:90 次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 AI 文生图著作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告设计师丰某某通过 AI 软件生成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驳回了其对被告朱某某等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丰某某通过某 AI 文生图软件创作了一系列艺术椅图片,并在社交平台发布寻求量产合作。被告朱某某曾联系原告寻求合作但被拒绝。之后,朱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并推广其制作的蝴蝶椅,丰某某认为该产品及宣传图与自己的 AI 生成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要证明 AI 生成图片构成作品,使用者需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方式对初始图片进行了调整、选择和润色,并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色彩或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由于丰某某未能提供相应的创作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智力投入。同时,丰某某也承认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的生成过程,法院难以认定其作出了具体的个性化和实质性贡献。
据此,法院认定丰某某主张的证据不足,涉案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案成为国内首例 AI 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的生效判决,引发了关于 AI 生成内容版权归属的广泛讨论。

首例AI 文生图著作权案件裁决:基本提示词生成内容不视为创作成果

2025年4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作出裁定,认定仅通过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的内容未能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案件详情

原告丰某某是一名设计师,其通过某AI文生图软件创作了“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并在社交平台发表。被告朱某某在接触原告作品后,生产并销售了类似设计的蝴蝶椅子产品。丰某某认为朱某某抄袭其作品并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丰某某在创作过程中仅使用了简单提示词,未能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也无法再现与涉案作品完全相同的图片。由于AI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法院难以认定丰某某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此外,被诉侵权产品、网络宣传图、包装图与丰某某主张保护的图片在具体表达层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驳回了丰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法院指出,AI生成内容若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体现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仅通过简单提示词生成的内容只是思想,而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案件意义

此案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中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害著作权的第一案,为相关法律争议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它明确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强调了独创性智力投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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