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起,AI生成合成内容须添加标识!
发布时间:2025-03-17 20:57:33 | 责任编辑:字母汇 | 浏览量:51 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必须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
主要内容:
-
标识类型:
- 显式标识: 在生成合成内容或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用户可明显感知的标识。
- 隐式标识: 通过技术手段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数据中添加,不易被用户感知的标识。
-
添加要求:
-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确保文件中含有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
禁止行为: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
-
法律责任:
-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也将于2025年9月1日同步实施。
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 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重要意义:
《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
本网站(https://aigc.izzi.cn)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上一篇: AI智能直播会被国家认可吗